发布时间:2023-02-23 13:35:57 浏览: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朝阳帝堡13栋203.301.401.501;
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朝阳帝堡13栋203、301、401、501处地址的酒店进行监督检查。该酒店门头为黑底黄字,写有“福瑞名家酒店”字样。酒店大门开启,执法人员进入店内,经营者在场并陪同执法人员检查。该店一层为大厅,有服务人员在接待,大厅左侧为休息区,摆放了桌凳,右侧为接待区,摆放了收银台。检查时,大厅右侧的房间内有工人正在装修。该店共有五层,一层为大厅,二层为点菜区和厨房,三至五层为就餐场所。执法人员到达二层,发现点菜区内摆放了部分展示菜品,有员工正在调整展台下方的电线线路。凉菜间内有厨师正在切配青椒,厨房内有厨师正在炸制香芋片。经营者表示该店从2022年10月8日起购进食材,并于2022年10月9日起提供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店的进货票据。同时,经营者现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田家庵区福瑞大酒店,但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现场除执法人员葛欣、胡洁外,还有该店经营者唐成玲陪同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指派田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葛欣(执法证号∶)、胡洁(执法证号∶)调查处理此案。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后于2023年1月31日在田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起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至2022年10月11日本局查获时止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记账本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起至2022年10月1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为3895.00元,违法所得为3479.00元。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十六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三张、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三张,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及货值金额BOB体彩平台注册、违法所得;
3、当事人提供的3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一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事实;
4、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份一张,证明从业人员具有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资质;
5、当事人停止经营的图片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一张,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张、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张、授权委托书一份一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被委托人的身份。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3〕8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BOB体彩平台注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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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获知违法行为后,已停止供餐服务,并于2022年11月22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食品安全及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进行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3;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请访问安徽省政府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