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1 04:16:15 浏览:
住客在酒店客房内自杀身亡,家属起诉酒店赔偿损失,在酒店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呢?
2022年7月,小张入住襄阳市某酒店,入住一个月后某日凌晨从住宿房间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结合小张的内外伤情况,排除刑事案件,家属对该结论无异议。
小张母亲认为酒店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足以有效保障住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张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20万元。
酒店认为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BOB体彩,小张已年满18周岁,入住手续齐全,酒店已尽到相应的责任,小张死亡是其自主行为,与酒店无关,对小张母亲提出的赔偿理由不认可,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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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经现场调查:小张入住的酒店房间窗台高度91厘米BOB体彩,并安装限位装置限制窗门完全打开,窗门扇形打开后最大宽度无法容纳正常体型的成年人通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情况下不会失足坠落。根据公安机关卷宗及现场痕迹,事发当晚小张房间的窗户阻拦器被人为破坏。
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小张在入住酒店期间坠楼身亡,其母亲作为近亲属有权提出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经营者,对住客的居住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勘察了现场,并已排除了他杀可能,案发房间内窗户上的阻拦器存在明显的外力破坏,说明小张系自主破坏阻拦器后从窗户跳下,其死亡后果系其故意为之,应当对死亡结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小张母亲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结合具体情况,比如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对意外的发生具有预见能力、是否符合行业的基本服务准则、是否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死者小张系其个人主动追求死亡结果,酒店对小张在客房这一相对封闭且具有私密性的临时场所内的行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干预,因而酒店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