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3 19:41:48 浏览:
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事发时,该酒店为泉州市鲤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来人员集中隔离健康观察点。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失联者,积极救治伤员;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务必确保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总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并做好救援人员自身防护,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问责。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地方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派医疗卫生应急专家组,支援当地开展伤员救治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这起事故虽然不够特别重大事故等级,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和福建省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国务院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调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查明了事故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查明了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为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科学严谨、责任认定准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组织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多位权威专家,召开第三方专家论证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评估论证,认为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查实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分析认定准确,事实清楚、客观公正。
经调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责任单位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金锵无视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以及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责任长期不落实。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设计、消防检测、装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承接业务,出具虚假报告,制作虚假材料帮助事故企业通过行政审批。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建筑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欣佳酒店建筑物等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制止和查处,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失察。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规划部门,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行政审批把关失守,并对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公司、欣佳酒店违法建设、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长期未予报告和查处,属地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明显漏洞和严重的。鲤城区超越权限研究出台并实施特殊情况建房政策,违规审批同意建设欣佳酒店建筑物等大量违法建设项目;在治理违法建设历次重大专项行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放任大量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在设置集中隔离健康观察点时忽视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草率决策。泉州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失管失察,“打非治违”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实不细,没有认真查处违建项目。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问责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49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经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赖开族、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财水、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等7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4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人予以诫勉。其中,给予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永礼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辉(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林瑞良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泉州市委副书记张永宁(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苏庆赐(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洪自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阳春(女,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刘林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苏延辉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福建省有关地方和部门“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淡薄、监管执法严重不负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问题突出、相关部门审批把关失守、企业违法违规肆意妄为等6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同时,举一反三提出了6方面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强调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大责任,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一岗双责”的规定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建筑安全监管责任,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全面强化涉疫场所、各类集中安置场所和宾馆、房屋等建筑安全保障水平;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化建设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城市建设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1.赖开族,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已退休,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陈财水,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开除党籍BOB体育体彩、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刘德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张汉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王柳彬,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吴家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张惠良,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李建辉,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张永宁,泉州市委副书记,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苏庆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黄阳春(女),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苏延辉,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钟文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黄建奇,已退休,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郑良锋,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郭成宗,泉州市鲤城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8.许宏程,晋江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刘汉升,已退休,2006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黄向阳,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1.章新华,已退休,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吴碧林,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3.张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刘平一,2014年辞去公职,2008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张克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9.陈辛生,泉州市鲤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0.陈德产,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21.林荣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2.曹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BOB体育体彩,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3.郑智宏,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科员,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泰分队分队长,给予诫勉。
24.韩碧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常泰分队原代理负责人、分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5.庄汉斌,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四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6.洪金坛,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三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8.张伟,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10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张一龙,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倪著佳,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31.易文腾,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33.陈志勇,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