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7 18:26:13 浏览:
2023年10月7日至8日,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正式提出习文化思想。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围绕这一新的文化使命,习明确提出了“七个着力”的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总体谋划,明确了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路线图和任务书。习文化思想是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根植于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程,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凝聚了党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以先进文化引领发展的智慧结晶。习文化思想是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充分反映了习关于文化建设理论成果在体系化、学理化方面日益完善的实际,突出了文化在党的理论创新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习文化思想的提出,有助于全社会系统深入全面了解领会党关于文化的主张和观点。习文化思想的提出,有助于中华民族更加坚定文化自信,为全面推进文化建设,加快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步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习文化思想也是新时代文化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指导思想。
2.中办国办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提出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
2023年2月2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优化法学学科体系,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其中首次提出要加强文化法学等学科建设。文化法学首次被写入,在文化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以及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历史进程中都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文化法学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文化法学是一门时育的新兴学科、面向实践的应用学科和多元交叉的复合学科,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意见》首次以的形式对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文化法学学科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必须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习文化思想,准确把握文化法学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建构中国自主的文化法学知识体系,培养高素质文化法治人才。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爱国主义教育法》共5章40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任务、实施和保障措施等,为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提供有BOB体育体彩力法治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为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奠定坚实基础。
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新时代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法律,也是我国第一BOB体育体彩部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法律,《爱国主义教育法》为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能够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宪法义务。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护法》共十一章,其中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对于黄河的文化遗产保护、黄河红色文化、黄河国家文化公园、黄河公共文化服务、黄河文化传播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象征,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标志。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黄河保护法》的通过,是对黄河保护、治理和发展的相关经验的总结,对于保障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黄河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具有深远影响,并为全球大江大河的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范例。《黄河保护法》设置专章促进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是铸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增强文化自信自立自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的必然要求。
5.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23年9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明确工作原则、严格审批管理、加强票务管理、加强演出现场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引导观众文明观演以及强化信用监管七个方面的要求。
2023年,沉寂近三年的演出市场报复性增长,超过5000人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大量增加,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突出显现,出现一些舆情事件和不稳定因素。该通知就是针对大型商演所存在的安全风险,要求在审批阶段对票务销售、现场管理和网络舆情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活动期间在实名购票、内容管理、演员和观众教育等关键环节加大力度,维护演出秩序。相关措施的及时推出,有助于遏止大型演出的失序隐患,保障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2年1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把网络微短剧与网络剧、网络电影按照同一标准、同一尺度进行管理,准确把握网络微短剧创作生产传播规律,不断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管理机制。2023年11月15日,“新时代视听”微信公众号发布广电总局开展网络微短剧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从2022年11月下旬开始,广电总局集中利用3个月时间,组织开展了“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3年2月28日BOB体彩平台注册,共下线含有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内容的微短剧25300多部、计1365004集,下架含有违规内容的“小程序”2420个,形成了震慑效应,有力遏制了网络微短剧野蛮生长的态势。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广电总局对网络微短剧治理工作转入常态化,建立双周报送处置数据机制和定期发布公告机制。2023年3月至今,督导抖音、快手、腾讯、B站BOB体彩平台注册、小红书、好看视频等平台累计对外发布公告40余期,清理低俗有害网络微短剧35万余集(条)、2055万余分钟;分级处置传播低俗有害网络微短剧的“小程序”429个、账号2988个。广电总局将加快制定《网络微短剧创作生产与内容审核细则》,研究推动网络微短剧APP和“小程序”纳入日常机构管理,建立小程序“黑名单”机制、网络微短剧推流统计机制,委托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开展网络微短剧日常监看工作,推动行业自律,互相监督,全行业共同违规网络微短剧;(6)再次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创作规划引导,继续打造精品力作这七个方面来加强常态化治理。
网络微短剧指的是在微信小程序或者相关的微短剧App上线,每集长度在数分钟之内的一种短视频。据统计,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26亿人,其中50%以上看过微短剧、微综艺;19岁及以下年龄用户的收看比例为57.9%。近年来,在流量变现的刺激下,网络微短剧粗制滥造、格调低下、内容擦边等乱象频现,有些还存在“洗稿”“抄袭”等侵权嫌疑。国家广电总局的专项整治和长效制度建设,从微短剧的制作和播出各个环节,强化质量和安全控制,加大违规网络短剧处置力度,有助于引导更多的优秀创作者和作品涌现,推动微短剧向高质量、精品化方向发展。
2023年11月28日,知名奶茶品牌喜茶与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联名推出一款名为“佛喜”茶拿铁的产品,并搭配相应的精美周边包装。12月1日,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喜茶公司进行约谈。12月3日,喜茶公司对该产品做了下架处理,同时就相关情况作出检查。《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物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内容。喜茶联名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推出新产品这一行为,涉及利用宗教元素从事商业活动谋取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商业营销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喜茶以佛教元素为外包装的设计,涉嫌商业“擦边球”。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喜茶公司的约谈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公民文化权益的重要体现。商业创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多元文化和宗教信仰。该事例对于商业营销行为的规范化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8.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燕赵鸿鹄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6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燕赵鸿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图书《人世间》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在淘宝平台销售盗版图书。被告在店铺内以低价销售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宣称其所销售的侵权商品由出版社直接供货,为正版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万元。
被告浙江天猫公司辩称:浙江天猫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浙江天猫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浙江天猫公司已经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事后也已经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采取了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存在差异,属于未经授权出版发行的图书。被告通过开设网店向消费者提供被诉侵权图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盗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被告未经许可发行侵权图书,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著作权。因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涉案权利图书本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被告在其销售盗版侵权图书的页面中使用“出版社直接供货,正版保证”的描述,存在攀附原告已有的市场知名度的故意,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燕赵鸿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5.5万元。
近年来,优秀文学作品的影视开发屡见不鲜,影视作品热播亦可反向拉动同名图书热销,而经营者的趋利性使得以销售盗版图书方式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情况频繁出现。本案涉及对知名图书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案件准确认定了侵权行为、依法确定赔偿金额,对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具有积极参考价值,有利于推动图书行业的发展。本案判决对于保护优秀文学作品、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9.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辽宁太易药业公司等七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年,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辽宁太易药业有限公司、太易(辽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名仕华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太易(辽宁)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大连好莱坞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太易(辽宁)珠宝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实施商标侵权及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原告旗下艺人、实力资源、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宣传。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被告微播公司辩称,被诉侵权的信息是抖音用户发布,非微播公司所实施,微播公司尽到了事后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余六被告共同辩称,其未实施原告所控诉的侵权行为且被诉行为应系二原告公司负责人或关联公司所为,二原告提交的许可使用合同仅为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内容,不具有参考价值。
关于七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二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及维权权利,且权利状态稳定,均在有效期内,故其有权起诉维权;二原告自成立以来,公司自身及其品牌先后获得诸多荣誉称号,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华谊兄弟”系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涉案“华谊兄弟练习生”招募相关宣传中虚假使用二原告的经营信息、艺人信息进行宣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借此进行宣传的合法性,故认定其宣传内容均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易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微播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者,就涉案抖音账号中的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故二原告对微播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太易(辽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名仕华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太易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太易(辽宁)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好莱坞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太易(辽宁)珠宝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驳回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擅自“借用”知名品牌的名义进行推广宣传,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判决对于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企业字号以及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对于该类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有力维护了合法的竞争秩序,为市场从业者进一步尊重知识产权和规范经营提供了司法警示和指引。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为掩护,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指使被告人胡某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其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又伪造海外购买记录发票,骗取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方式倒卖文物。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并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李某某和胡某倒卖文物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两被告以变造文物并骗取拍卖许可等方式,企图通过正规拍卖途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理应依法予以追究。同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履行修复被损害文物的民事责任,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本案建立了文物保护案例“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查的办案模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文物修复、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视和实效,为文物资源的全方位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6号国务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二是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三是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四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五是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性行政法规,针对当前存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侵害、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突出问题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其目的在于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2023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此外,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全球首个全面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文件,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确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但也伴生了相应的社会问题,如何确定发展与规制的动态平衡点,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为了使公众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2023年9月20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共20条,包括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该意见是2022年中央网信办政策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的进一步延伸。作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吸取以往惩治网暴典型案例精神,就惩治网暴违法犯罪的罪名适用、打击重点、自诉支持、公诉条件及自诉转公诉程序、人格权禁令适用、公益诉讼等诸方面作出了系统规定,同时明确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政策界限,有利于落实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惩治网暴、晴朗网络空间具有基本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
2023年10月31日,微信、抖音、快手、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了关于头部自媒体账号实名信息展示的公告。根据公告,上述平台中粉丝数量达到50万且发布涉及特定领域内容的头部“自媒体”账号在收到平台通知后,应完成实名认证并授权平台展示通过认证的实名信息,否则其对应账号的流量和收益等将受到限制。
网络平台发布平台“自媒体”账号对外展示实名信息的公告,一定程度改变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法律要求。其性质是平台和用户之间基于提供和利用平台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调整,是平台对于一些超过一定量的粉丝、发布特定领域内容的“自媒体”账号提供相应服务所附的条件。被附条件的账号其发布的内容实际上都是落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新闻信息”范围的。平台引导特定“自媒体”账号前台实名制,是我国应对新的传播环境之下新闻性信息发布治理的新举措,具有突出的时代意涵。
2023年1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一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系百度网()的实际运营者,投入了较高经营成本不断优化搜索引擎算法,努力保障百度网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被告深圳一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优公司)经营“SEO优化百度排名”的淘宝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提供专门针对百度网等搜索引擎优化排名结果的商品。经购买上述商品的用户选定关键词及目标网站链接(即需要推广的网站链接)后,一优公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原本在自然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后的目标网站排名得到提升,甚至提升至自然搜索结果首页。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干扰了百度自然搜索结果的正常排序,损害了其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一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一优公司系主要利用技术手段,在百度网中输入客户所选定的关键词后点击客户所选定的目标网站,从而增加目标网站的点击量来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被诉行为以提升目标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为目的,相关点击量并非真实用户基于真实搜索需求而产生,百度公司以上述虚假点击量为分析数据,进而将目标网站展示在搜索结果排名靠前的位置,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目标网站的网站质量以及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明显违背了百度公司的经营意愿。且使得原本排名靠后的目标网排名上升至首页,对百度网搜索结果排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干扰、破坏了百度网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被诉行为会降低用户对百度网的使用体验和使用评价,损害了百度公司本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亦使其需投入更大成本,进一步升级、改进其防作弊措施,甄别、防范虚假点击量。此外,被诉行为影响到消费者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其他通过提升网站内容和质量来实现排名提升的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流量,破坏了竞争秩序,故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结合涉案店铺交易收入等因素,判令一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5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一审宣判后,一优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搜索引擎平台打击搜索引擎领域作弊行为的典型案例。肯定了搜索引擎经营者对其通过算法提供的搜索结果及其排序具有竞争性权益,针对以短期内快速提升搜索排名和用户量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虚假点击进而提升网站排名结果的作弊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并对正当、合法地搜索引擎优化方式与本案被诉行为进行明确界分。本案既制止了通过虚假点击作弊方式进行网站优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倡导经营者优化网站内容以匹配搜索引擎算法,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
2023年4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江南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两家出版公司即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
原告诉称,2015年,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是被告署名“江南”发表的,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被告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等方面均不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原告权益,且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告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原告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某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原告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本案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针对同样的事实,两审判决立场迥然相异,不但引发了理论实务界关于著作权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深入思考和广泛讨论,对同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亦产生重要影响。
2023年4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被告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魔珐公司享有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杭州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和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系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纠纷案件。该判决不仅明确了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应用过程中所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对于厘清虚拟数字人与中之人、虚拟数字人的开发主体、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及相关权利归属提供了司法实践指引,亦对擅自利用他人创建虚拟数字人进行引流、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有效规制。该判决在回应人工智能时代出现的新型法律问题同时,对于推动虚拟数字人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和示范效应。
2023年8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虞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虞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社交软件群组中留存的所有涉案个人信息;在国家级媒体上刊发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进行警示并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6万元。被告虞某服从法院判决,已履行道歉、赔偿义务等民事责任。赔偿金额将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人脸深度合成技术不当应用的治理等公益事项。8月22日,这一判决正式生效。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其在履职过程中发现,2021年左右开始,虞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被编辑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AI换脸”软件非法处理他人人脸信息,将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换脸视频。上述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多数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虞某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被告虞某表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其行为深感后悔,愿意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会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以弥补对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
人脸信息是具有高度识别性和强关联性的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过度收集、泄露和非法利用,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应当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相对于个人在个人信息侵权诉讼中面临的维权成本高、专业性强、举证困难,而导致往往放弃诉讼维权,间接放任技术违法游走于法律之外的境遇,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针对关乎民生、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立足检察职能、主动履职,冲破私益保护的局限,通过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从而提升公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
9.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希瑞亚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希瑞亚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3年生效。
原告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公司)系猎聘网(运营者,在招聘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北京希瑞亚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瑞亚斯公司)经营的产品“Moka智能化招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Moka系统)内的大量功能均直接指向猎聘网。用户(即招聘企业)原本需要在猎聘网中进行操作并实现的功能,由于希瑞亚斯公司在其产品中设置了类似功能,使得用户可以在Moka系统中直接操作并最终将结果显示在猎聘网中,包括:代为发布和更新职位功能、一键刷新功能以及爬取、存储和提供应聘者的简历信息。同道精英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被告希瑞亚斯公司辩称Moka系统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市场主体,为实现相关功能采用的也是互联网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妨碍、破坏猎聘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没有违背行业惯例。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对被诉服务的选择和使用,是在事前清晰了解、事中充分掌控、事后明确受益的情况下进行的。希瑞亚斯公司并未实施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等行为,亦未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影响用户的选择,并未不正当地妨碍、破坏同道精英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同道精英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是如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又怎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并破坏了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此外,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中经营者之间的关联与交互日趋深化、细化、复杂化的背景下,仅仅凭借经济损失这一后果,并不能当然得出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一结论。即使希瑞亚斯公司向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对同道精英公司所主张的广告收益有所影响,但由于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该行为存在不正当性,故亦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禁止。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同道精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以及一般条款在平台治理领域具体适用的典型案例。本案原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领域的不同细分服务,在服务目的、方式和效果上具有关联性也有不同价值,对此类产品和服务正当性的认识也应根据行业发展动态更新。本案判决超越了仅考虑经济损失的单一标准,从用户和竞争者两个方面判断产品和服务的正当性,进一步在一般条款适用上避免了商业道德的泛化,体现了对互联网商业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尊重。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AI生成图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AI绘图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决其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元的法律责任。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诉称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在2023年3月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被告辩称,被告通过网络检索获取涉案图片,用作原创诗歌《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配图,涉案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亦无法说明涉案照片的水印情况,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如果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AI生成图片市场价格很低,且被告身患重病,无力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属于作品。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本案中,原告以“AI插画”方式进行标注,已经足以让公众知晓该内容为原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因此,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由AI软件生成的图片是否为作品以及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院在坚守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同时,打破“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一般观点,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认为人工智能模型仍然是人类创作使用的工具,不是独立的创作主体,犹似传统作画时人类使用的画笔一样。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可以定性为人类所拥有的作品。该案首次探讨“AI绘画”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对之后的AI技术生成物相关案件的审判有积极借鉴意义。
2023年5月13日下午、晚上,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演员李昊石(艺名HOUSE)肆意篡改演出申报内容,在连续两场“笑果脱口秀”演出中出现严重侮辱人民军队的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其依法立案调查。5月17日,经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实,笑果公司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所有演出活动。同日,上海市文娱领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文旅局也第一时间约谈、严厉训诫了笑果文化负责人,责令其从即日起暂停在沪全部演出。李昊石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近年来,脱口秀行业发展非常迅速。脱口秀通过幽默和讽刺的方式探讨社会问题和文化现象,备受社会关注,也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然而脱口秀不是法外之地,脱口秀的创作和表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案引发我们思考:如何建立健全艺术创作全过程的合规机制,如何提升文艺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伦理。
2.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两项团体标准
2023年6月8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网络表演领域相关会员单位起草的《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两项团体标准正式发布。
《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主要规定了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并对平台运营、内容管理、主播服务、未成年人用户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该团标首次将网络表演(直播)平台内容审核的关键环节逐一列出,如昵称、头像、动作、言论、直播间背景、直播间标题、直播间贴纸、评论、弹幕等,并将“青少年模式”纳入团体标准规定范畴,强调了未成年人用户的保障机制。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首次从维护经纪机构与从业者权益角度提出《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经纪服务协议》必备条款,倡导将必备条款内容写入机构签约协议中,该标准还列举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内容制作的“正向清单”和“负面清单”。同时,该“团标”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的原则、要求,并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人员签约与管理、内容生产与审核、广告制作与宣传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标准化是行业规范的有力工具。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不断引领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但网络直播健康生态仍需进一步加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发布是行业自律的重要体现。这两项团体标准,围绕网络表演行业两个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直击行业痛点,填补标准空白,内容细致具体、实操性强,对于进一步推动行业规范化、持续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
2023年8月3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出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强底线管理,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加强协同监管,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通知》要求各省级文化和旅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电竞酒店摸底排查工作。
电竞酒店作为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业态,在满足群众需求、扩大消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出现了部分电竞酒店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接待未成年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该通知明确了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明确了落实禁入标志、履行告知义务、查验身份和记录备案、设置技术手段、实施图像采集等一系列措施,还提出要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合理引导电竞酒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该通知为电竞酒店行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为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提供了依据。
2022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胡某诉某(北京)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第三人王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封涉案游戏账号并继续由原告使用。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注册并使用坦克世界游戏账号,2020年,该游戏代理权转移至被告某(北京)科技公司后,原告根据要求完成了相关数据的继承并使用手机号“188xxxxxx58”作为登录名并继续使用该账号。2021年,被告某(北京)科技公司未经适当验证原告身份,仅基于第三人充值记录即判定账号归第三人所有并封禁原告账号,且原告账号一直实施多项安全措施,相关信息均属原告本人实名认证,被告的不当封禁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约定,构成违约。
两被告辩称,被告账号实名信息是判断账号权属的核心标志,原告首先继承了原账号中的数据,第三人王某随后提出申诉,并提交了与涉案账号一致的实名信息和相关充值消费记录,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反驳第三人证据的情况下,判定账号数据归属于第三人并无不当。第三人王某述称,其曾于2019年12月购买了涉案游戏的空中网账号,同时获得了该账号中原告所认证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此后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游戏,不存在盗号的行为,游戏账号继承数据和使用权应当归本人所有。
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服务期限内,网络游戏服务商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删除或者修改用户数据,不得干扰用户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使用,否则便侵害了用户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益。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订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其与二被告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涉案条款内容约定,以加黑字体方式进行了提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原告有权按照数据继承流程将涉案空中账号数据继承并继续使用,因此,二被告在明知第三人系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涉案空中账号的情况下,未通过手机和邮箱验证信息等方式查证身份实名信息,而是仅根据争议申诉时,已经变更后涉案空中账号身份信息便认定涉案空中账号使用权归属第三人并封停了原告360账号,其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涉及游戏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数据继承问题,判决依据用户协议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原告游戏玩家对于游戏账号的使用权,并认定被告游戏运营商对原告游戏账号的封停行为构成违约。本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引,确认了用户对游戏账号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要求运营商遵守合同约定,保障用户的权益和数据安全。本案判决对于规范游戏行业、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5.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5月1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易雷火公司)诉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简悦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判令简悦公司删除或修改《三国志战略版》在案涉79项游戏规则中利用的构成《率土之滨》独创性表达的内容,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游戏机制,并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
原告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率土之滨》游戏系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简悦公司运营的《三国志战略版》游戏与《率土之滨》游戏核心规则以及规则联系机制相似,简悦公司侵害其作品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简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删除游戏中的侵权内容,并停止运营《三国志战略版》游戏。
被告简悦公司辩称,网易雷火公司对案涉游戏《率土之滨》并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主张案涉游戏整体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存在。《三国志战略版》与《率土之滨》两款游戏在思想层面上已经存在巨大的差别,游戏表达截然不同,从根本上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基础。经比对可以发现两款游戏在整体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简悦公司并未侵犯网易雷火公司关于《率土之滨》游戏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从整体上和文字作品上均不构成侵犯网易雷火公司的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游戏可以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具体游戏规则中的建构规则既表现在单个的游戏规则的设计方面,也表现在游戏规则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所形成的各种游戏机制层面,当它们具有独创性时,应当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比对游戏是否整体侵权,要对游戏规则进行比对。《三国志战略版》是在保留《率土之滨》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创作出的新作品,简悦公司侵害网易雷火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简悦公司应当删除或修改利用网易雷火公司游戏中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内容。
本案在游戏类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法院认定电子游戏可以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电子游戏规则以及规则之间的联系所构成的游戏机制,不只是抽象的思想,其拥有广阔的创作空间,在具有独创性时,应当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法院明确认定游戏规则的具体设计受法律保护,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案判决对原创者进行了保护,为原创游戏的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对于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8月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张某某诉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三体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1月注册涉案域名,并于2010年开始运营网站,且在网站页面上使用了“三体”文字图案,并且网站所转载的多篇新闻均与《三体》小说、刘慈欣有关,张某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出售涉案域名。三体公司经授权获得《三体》小说的影视改编拍摄及商业开发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涉案域名维权及独自享有涉案域名的所有权。2021年6月,三体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WIPO仲裁中心)投诉,请求WIPO仲裁中心将涉案域名转移给三体公司。WIPO仲裁中心经审查后,于2021年11月裁决支持三体公司请求。
张某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主张《三体》小说的中英文名称都来自牛顿提出的物理学问题,其系物理天文爱好者,故注册了涉案域名,且出于公益目的,开设涉案域名网站,作为天文爱好者讨论物理三体问题的交流平台,系合法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相关行为未侵犯三体公司相关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持有涉案域名。
三体公司辩称,网址是整个故事情节的入口,是《三体》小说的重要元素。《三体》小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小说与涉案域名形成了对应关系。张某不仅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发布与《三体》及刘慈欣有关的文章,还在多个网络平台出售涉案域名,其具有攀附《三体》知名度的故意,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原告注册涉案域名之前,《三体》小说已经在科幻文学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作为小说中的重要元素和内容,three-body与亦与小说形成了对应指向的关系。其次,原告注册涉案域名并使用小说中虚拟游戏网址开设网站,在网站中大幅使用了被告享有著作权的“三体”图案,同时在网站及网站指示的由原告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大量与小说或刘慈欣有关的宣传报道,极易使相关网络用户误认为或误认为原告与小说或权利人存在特殊联系。再次,原告在《三体》小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并将网站“包装”成《三体》小说的官网或特定网络平台,试图与小说建立密切关联,客观上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还在多个平台发布域名高价出售信息以获取经济价值,故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亦具有恶意。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害了权利热门享有的合法权益,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驳回了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在数字化时代,域名成为一项重要的数字资产,成为企业重视和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使用与著名小说有极高关联关系的名称来注册域名,不仅会侵犯相关所有权的人权益还会因使公众混淆误认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的作出对如何准确全面的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也有利于警示社会公众如何避免注册域名构成侵权。
7.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圆桌派》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年8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诉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喜马拉雅公司)等侵犯《圆桌派》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优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浦东法院认为,涉案音频由网络用户上传,构成对《圆桌派》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喜马拉雅公司对其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构成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后果的产生,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喜马拉雅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3万元。喜马拉雅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喜马拉雅公司上诉称,首先,被上诉人优酷公司一审中两次开庭所提交的权属证据出现重大变更,内容前后矛盾,已表明其未获得真实授权,即使根据被上诉人第二次提交的权属证据,《圆桌派第四季》上线年,并不在证据所涉协议合作期间内,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有权主张权利。其次,在被上诉人提供两份相反权属证据的情况下,其未提供合同履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系按照何协议履行,且被上诉人发现用户侵权行为后,未向上诉人发送侵权通知,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侵权内容的存在。最后,涉案节目播出时不具有知名度,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及被上诉人取证时,涉案作品亦未处于热播期,一审法院凭借庭审时《圆桌派》系列节目的知名度认定涉案作品知名度不当,且涉案侵权事实具有隐蔽性,一审法院仅凭一般性VIP服务费就认定上诉人存在侵权获利不当,且被上诉人节目为视频节目,而上诉人用户上传的内容为音频节目,且相关音频均为切片、时长较短,对被上诉人权利内容影响有限,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优酷公司收购,因此部分协议存在两者主体混同情形,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履行需要的确存在部分内容调整,合同项下节目亦已在优酷平台播出,优酷公司一审中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喜马拉雅公司对于涉案音频进行了设置、推荐,一审法院判决喜马拉雅公司构成侵权合法有据。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侵权音频并不属于可以明显感知的侵权信息,喜马拉雅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圆桌派》作为视听节目,包括画面与音频的组合,而侵权音频仅涉及其中的音频部分,且是不完整的切片分段音频,相较于权利作品本身,增加了侵权识别的难度。被诉音频专辑的名称与《圆桌派》的作品名称不同,增加了侵权识别的难度。大数据算法推荐具有个性化特点,不同用户推荐页面并不相同。二审法院强调,算法推荐区别于人工推荐,不能因算法推荐技术的使用而当然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管理能力的提高,进而要求对所有推荐内容主动采取防范侵权的措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优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着传播生态,同时推动互联网领域法律问题探讨进一步走向深入。围绕传统避风港规则对于新型网络服务的适用可能性与条件,理论实务界观点纷呈。本案为涉算法推荐技术著作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案件涉及新技术条件下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平台注意义务与责任的界定,关系到新业态发展背景下的各方利益平衡。两审法院作出不同判决,其条分缕析充分体现本领域研究前沿,对准确认识避风港规则精神、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8.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德利联合餐饮公司等侵犯《狂飙》电视剧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诉被告陕西德利联合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某老火锅(下称两餐饮公司)侵犯《狂飙》电视剧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两餐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30万元。
爱奇艺公司诉称,其发现两餐饮公司通过“大众点评”平台为其经营的餐饮门店推出了3种团购套餐,在套餐名称、套餐详情页面等位置突出使用了“白金瀚”“强盛集团”“大嫂”等字样,并使用了《狂飙》中经典人物形象的卡通漫画,同时宣传前述团购套餐为“联名推荐”。两餐饮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授权合作关系,不正当地攀附作品《狂飙》及其商业元素的知名度、市场号召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团购套餐,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爱奇艺公司将两被告共同诉至法院,并索赔20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两餐饮公司共同辩称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可替代性,不会导致公众对两者的商品内容产生误解。涉案作品《狂飙》并非知名商品,答辩人在大众点评网站上宣传自身餐饮门店时对《狂飙》剧中的角色形象及相关字眼的使用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认识。
法院认为,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涉案电视剧在电视剧受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狂飙》和男女主角在大众层面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了电视剧及角色本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告在店面顶部配图或商品配图中使用《狂飙》中男女主角的形象,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狂飙》电视剧的出品方与被告进行了商业合作,该行为已足以构成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30万元。
当一个影视剧获得了极高的传播度,影视剧中一些特定的角色形象、场景名称已经通过广泛传播在公众中取得了知名度。这种知名度对创作者和制作方来说是一项宝贵的资产,而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用于保护这种知名度,防止他人滥用或削弱这种知名度,并能够对与其作品相关的商业权益行使一定的控制权,避免未经授权挤占了作品权益人基于该作品享有的商业价值及交易机会,该案例通过保护知名影视剧角色形象和场景,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入到创意产业中,有助于创建一个稳定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
9.孙红雷诉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声音侵权纠纷案
2023年10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就孙红雷诉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二被告)声音侵权纠纷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向孙红雷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
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并设计游戏《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使用原告孙红雷参演的影视剧《征服》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这瓜保熟吗?”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害,并且此款游戏中使用原告的人格元素塑造坏人形象,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孙红雷所主张的案涉游戏声音、音频极短BOB体彩平台注册,不具有可识别性,即便案涉音频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和指向的亦为《征服》电视剧中的角色,而非原告孙红雷,案涉声音片段无论是从原告孙红雷的主观评判还是客观事实上,均无法直接指向原告孙红雷,且涉案游戏仅涉及《征服》的梗,答辩人主观上并非是想让游戏与原告孙红雷产生代言、误认的某种关系。其次,涉案音频、声音属于“表演者权”的权利规制范畴,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声音权益及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再次,原告孙红雷身份特殊,其系公众人物、职业演员,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且被告未进行捏造、歪曲,答辩人未损害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孙红雷关于一般人格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最后,案涉游戏发布时间较短且已下架,未给孙红雷造成任何损失、影响。孙红雷诉赔金额及赔礼道歉等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作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具有人格权属性。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是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涉及国内知名演员影视剧台词声音盗播,案件一经公开便引发大量关注,审理法院明确了声音权益和表演者权益是单独且分开的权利,应当平等获得保护,对声音权益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该案作为维护声音权益的第一案,明确了侵犯声音权益和侵犯一般人格权的界限,确立了声音权益的保护规则,有助于规制国内对于台词声音的盗播侵权行为,对于维护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0.燕城十月公司诉上海高夫化妆品有限公司等《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电影衍生品授权纠纷案
2023年10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燕城十月公司诉上海高夫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等授权纠纷案作出重审二审判决,撤销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二被告按照各自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240000元。
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自2015年7月10日上映便获得极大关注和好评,成为中国第一部最受欢迎的动画电影,燕城十月公司系《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电影制片人之一和动画形象的唯一著作权人,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动画形象印制在其生产的男士化妆品上,且使用其中“孙悟空”“江流儿”“人形混沌”动画形象制作一段时长59秒的广告宣传片,这种使用电影动画形象制作衍生品的行为未征得原告同意,属于侵权行为,于2017年10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
被告两公司辩称其自娱猫公司处获得了合法授权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娱猫公司认为电影衍生品使用的是电影作品中的角色形象而非单独美术作品,应当由电影制片方全体主张权利,且电影制片方曾经签署八方协议取代了原告赖以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三方协议,故原告无权单独起诉。
2019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西城法院认为,被告的商品外包装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的整体使用,而不是对电影作品的使用,娱猫公司获得的授权范围并不包含男士化妆品的授权事项,属于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二被告侵犯了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判决二被告公司承担共计22万元赔偿责任。原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未予以查清,同时对于三方协议效力问题认定错误,判决发回重审。2022年9月1日西城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三方协议有效,并认定二被告公司在商品上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方娱猫公司自身所获得的授权范围,构成对原告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原告和第三人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0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重审二审的审理认为,在商品外包装上、宣传页面及宣传视频中使用的动画形象,并非对电影作品的整体使用,仍然是对美术作品的使用。三方协议确认了燕城十月拥有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中包含的所有角色形象的唯一全部著作权和所有权,在后的八方协议缺少燕城十月公司的签字而未生效,不能推翻三方协议。娱猫公司据此获得的授权是具有时间和范围的限制。二被告作为商业主体,应当对涉案作品权利来源负有较高审查义务,充分审查权利链条。二审法院撤销了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二被告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在男士化妆品上的电影衍生品权利超出了第三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基于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合理费用。
本案是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衍生品授权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随着电影衍生品日益受广大群众欢迎,更多片方关注到了衍生品开发的商机,但由于授权链条不清晰或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等问题,电影衍生品开发行业也随之出现了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本案在多方主体中将授权链条理顺,并且明确了衍生品开发方的使用行为是对电影中美术作品的使用,而非对电影整体的使用;另外还着重指出,被授权人的权利范围和期限应当限于授权人享有的权利。本案对于衍生品开发所涉及到的著作权内容,以及衍生品开发方享有的权利范围限制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6月7日下午,国家首席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北京会见澳门廉政专员陈子劲一行。张军首先对陈子劲来访表示欢迎。他说...【详情】
12月22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集中供热纠纷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